摘要: 巴尔的摩案是美国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程序走向成熟的阶梯。历时十年的巴尔的摩案调查程序经历了三次变化。在第一阶段的1986年,塔尔茨大学沃利茨委员会和麻省理工学院艾森的个人调查,凸显出当时美国大学有调查方针而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的状况,均存在着调查主体、调查原则和调查内容的严重缺陷;在第二阶段的1987-1991年间,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组织的三次正式调查,凸显出听证会制度严重影响调查的公正性,不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——国会议员丁格尔主持了三次听证会,导致截然不同的三次调查结论,直至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;在第三阶段的1992-1996年间,重组后的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实施调查以及金西?凯利的上诉和改判,凸显出上诉委员会的独立机构设置的重要性——它保证了被告的上诉权利,允许被告在上诉期间接触证据,这是改判金西?凯利不存在不端行为的程序基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