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 科技创新对于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,但科技创新过程中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及其危害性不容忽视,刑法规制作为一种惯常的风险治理工具也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。对我国刑法进行近距离观测,可以发现,限于“成文法立法的局限”与“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”,我国刑法在规制科技创新风险方面力有不逮。目前所具有的规制理念,注重科技创新优先意味着排斥刑法的干预,而注重刑法规制优先也会制约科学技术发展,因而平衡科技创新与刑法介入的时点成为正确解决该问题的关键。鉴于科学创新风险类型较多,因而在未来的规制过程中,一方面,可以通过客观归责理论对科技创新本身的风险进行区分和规制;另一方面,对于未来可能滥用科学技术的行为,应当增设“滥用科学技术罪”进行应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