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 知识产权法因技术理性观的侵蚀而呈现的失衡状态,在以人工智能、云计算、大数据为标志的数字时代愈发凸显,隐藏着从局部失衡发展为系统性、结构性失衡的隐患。知识产权与隐私权、“数字人权”、生命健康权、信息获取权等权利的冲突亟待规制。建构主义的技术观从技术产生与运作中“人”的能动因素入手,为这一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思路。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建构应当以人本主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,从“树立平衡保护观”“培育创新与发展共同体”和“构建风险共同体”三重维度培育人本主义知识产权观,从坚持人的主体地位、强化人的主体责任、完善人的基本权利三个层面完善知识产权制度。人本主义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提出,也将为中国法迎来世界时刻。